李叔逛街的时候,看到路边有个卖蕃茄的小伙子,蕃茄看上去很新鲜,李叔9.2元买了4.2斤,刚付完钱,他就发现不对劲了。当他提起袋子时,他觉得重量不够。他问老板够不够份量,老板一再说绝对够,李叔立马在旁边找到公平秤上称,结果才2.7斤。看到这一个结果,李叔很生气。你说秤有误,相差几两以下他可接受,但这次几乎是少一半,他怀疑对方是故意的。卖蕃茄的人是个年轻人。他用一辆小卡车装着一车蕃茄,在路边以2.2元一斤的价格卖,与超市和市场的蕃茄相比,它确实更实惠,更着迷,很多人来买。李叔也看中了便宜的价格,于是买了几斤。老板说是4.2斤。李叔很是不解。他没选几个,怎么会这么重?付完钱,李叔把蕃茄带到公平秤上称,不过只有2.7斤。他以为秤有问题,拿起来重放再称,发现还是只有2.7斤。
他捡起番茄,找到那人,问他为什么斤两不够?青年否认,说不可能。李叔直接把袋子递了过去,让他再称重。没想到,青年捡起袋子,直接把了蕃茄又倒回了卡车上。李叔忙说不要倒,但还是来不及了,小贩就这样倒下了,所有的证据都没有了。
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小贩坚持不缺斤两,李叔说只如果只少几两,他都不会在意,这次太严重了。双方争吵慢慢的变多,而且对方有动手的倾向,李叔只好报了警。民警赶到现场调解,称量了一批蕃茄,然后又到公平秤上对比,说秤没问题。李叔坚持说,老板肯定调过秤。至于对方有动手的倾向,那小贩解释说是李叔自己引起的:“是他威胁我,他要我打他,不关我的事。”
这话真是无语了,就算大叔说这话,在当时的情况下,也肯定是一句气话,难倒你真的做?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小贩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要求退款合理吗?首先,如果李叔所说的是真的,那么这个小贩的行为就是卖货短少斤两,构成欺诈。还有,既然李叔敢跟他对质,让人觉得李叔说的情况相对来说比较可信。反倒是小贩面对小贩的质问,直接倒了李叔买的蕃茄,这样的行为,不就是故意掩盖事实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大叔要求退款是情理之中的事,就算是要求赔偿也没问题。证据虽然没了,但那家伙承认倾倒蕃茄的事实,为何需要倾倒?小贩说如要求将钱退给大叔,蕃茄当然要扔了。既然他愿意退钱,就说明蕃茄的称重确实有问题,但口头上拒绝承认短少斤两,把蕃茄倒掉,就有破坏证据的嫌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以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做生意的人来说,诚信是最基本的。最终警方未能成功调解,将双方带到派出所准备等双方冷静下来再协调。对于这件事,有网上的朋友表示小贩用便宜的电子秤是可随意调节的,但是用品牌电子秤调节秤就不容易了。30公斤的电子秤的误差是10克,100公斤的电子秤的误差是50克,那才是正常的。有网上的朋友表示,有种电子秤有一个开关,可以每时每刻调节。检查完毕后,他按下开关,秤回到正常状态。当没有人检查时,秤的称重不足,最低的一斤是6两、7两、8两!做生意,不宜耍花招,不仅砸自己的品牌,而且违反法律和法规。也提醒消费的人在购物时要多加注意,可以到公平秤上核查份量。若遇到称重不足的现象,一定要留好证据,积极维权。可以先和小贩抗议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市场监管、消保委等部门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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