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8日,李某江(已故)驾驶周仲某所有的农用三轮车为周仲某拉运玉米准备出售给王生某,李某江开车到王生某经营的地磅过磅时,车辆从地磅上摔下来,造成李某江死亡。李某江妻子卢有某、儿子李国某事发后就李某江死亡赔偿问题经多方主持调解未能与周仲某、王生某达成赔偿协议而以李某江与周仲某之间有雇佣关系、王生某作为地塝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案提起诉讼。
2020年2月24日,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国某、卢有某与被告周仲寿、王生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在上沙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周仲某认为其与李某江之间系互助关系,双方之间互相提供劳务收割玉米,对原告要求自己赔偿的数额提出异议,但同意承担对应责任。王生某则觉得自身的地磅与全县地塝经营者采用同一安装方法,安装规范,自己不具有过错,不同意进行赔偿。通过现场勘验,王生某安装的地磅并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地磅采用无基坑方式安装于自家房屋院墙与乡村道路之间的狭窄拥挤的空间,地磅面距离地面高度为30公分,足以导致偏离地磅的农用三轮车等农村常用交通工具从地磅上侧翻下来,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据此,依法判决王生某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拥有相对应过错,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10%的责任即赔偿相应的损失70401元。审判后,李国某、卢有某、王生某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对周仲某应承担的赔偿相应的责任进行了改判,王生某承担的赔偿相应的责任没改变。通过该案的审理,结合全县范围内地塝安装真实的情况,大多数地塝安装时确实同王生某的地塝一样,采用了费用相比来说较低的无基坑方式安装,地塝面高出地面,都会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地塝经营者,希望能采取对应措施,切实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免因安全问题害人害己,使地塝变成“地雷”。(祁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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